【48812】行政处分决议书 (南)文综罚字〔2023〕 61 号

时间: 2024-06-22 05:38:50 |   作者: 压纹纸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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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0月31日,南宁市文化市场归纳行政法律支队兴宁大队法律人员在亮证暗示后,依法对你运营的南宁市雅文图书文具店进行现场查看。查看发现,你店肆正在运营中,处理有《运营执照》《出书物运营许可证》等证照,店内摆放有图书进行出售。经现场查看你出售的《我国古典对联》、《我国对联春联》等图书,发现涉嫌为非法出书物。法律人员当场对你店肆出售的152本涉嫌非法出书物做根据先行挂号保存,并在现场制作了相关法律文书、摄影及印象留存。

      2023年11月7日,法律人员将涉案出书物送交南宁市兴宁区新闻出书局进行判定。

      2023年11月21日,南宁市兴宁区新闻出书局回函称,经判定,涉案出书物为非法出书物。

      2023年12月01日,你店肆运营者黄某芬承受查询问询,其供认发行非法出书物的违法现实。

      现查明,你店肆在获得《出书物运营许可证》情况下,发行非法出书物,违反了《出书物市场管理规则》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则。

      1.《现场查看笔录》((南)文综检字〔2023〕XN22号)、《根据先行挂号保存通知书》((南)文综保字〔2023〕XN22号)、《根据先行挂号保存物品清单》((南)文综保物字〔2023〕XN22号)各1份;

      4.《根据先行挂号保存处理奉告书》((南)文综保告字〔2023〕XN22号)1份;

      以上根据确实充分,构成完好的根据链,证明你店肆违法运营的现实存在。2023年12月11日,我局向你店肆送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南)文综罚告字〔2023〕第62号),奉告拟处分事项,并奉告你店肆依法享有陈说、申辩的权力,在规则期限内,你店肆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

      经查,你店肆出售的出书物共进货158本,每本进货价5元,自2023年6月以每本10元价格出售,案发时已售出书物6本,收入金钱60元,尚有152本出书物未售出,故我局确定你店肆违法运营额为820元,违法来得到的为60元。违法情节契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书播送影视(版权)行政处分裁量基准(试行)》新闻出书部分第一章第一节第四点“违法运营额3000元以下的。没收出书物、违法来得到的,能够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根据《出书物市场管理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书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则,现责令你店肆当即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你店肆应当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南宁市文化市场归纳行政法律支队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店肆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期间,本处分决议不中止实行。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经催告后仍未实行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则,我局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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